第一條 為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保證掃黑除惡工作中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規范和強化在掃黑除惡工作中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掃黑除惡問責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高度,立足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深刻認識和把握掃黑除惡工作重大意義,嚴懲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嚴肅追責問責公職人員失職失責行為,進一步凈化政治生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延伸。
第三條 掃黑除惡問責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
(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三)權責一致、錯責相當;
(四)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體決定、分清責任。
第四條 黨委(黨組)應當履行全面掃黑除惡工作主體責任,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追究在掃黑除惡工作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
紀委監委履行監督專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
第五條 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第六條 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掃黑除惡工作職責,應當予以問責:
(一)履行掃黑除惡工作主體責任不力,貫徹落實掃黑除惡工作基本思想、基本政策以及省、市關于掃黑除惡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政治站位不到位、落實任務不具體、工作推進不扎實等問題。
(二)履行掃黑除惡工作監督責任不力,各級紀檢監察組織對落實掃黑除惡工作決策失誤、偏差誤導、失職失責造成惡劣影響,未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等問題。
(三)履行監管責任不力。在掃黑除惡工作中,監管職能部門未能切實發揮監管作用,縱容黑惡勢力滋生蔓延、助長行業亂象或監管失職失責等問題。
(四)公職人員涉黑涉惡腐敗和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應當問責的情形。
(五)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通報。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一)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二)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
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免職、降職等措施。
(三)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并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發現有本條例第六條所列問責情形,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應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第九條 啟動調查程序后,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查明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失職失責問題,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貫徹執行掃黑除惡中黨中央或上級決策部署過程中出現的執行不當、執行不力、不執行等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程序合理、處理恰當,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
第十條 問責調查結束后,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按程序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一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的黨組織、被問責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梅河口市紀委監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在上級機關頒布實施有關掃黑除惡問責文件、規定后,本條例與其不一致的,按照上級文件、規定執行。